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叶里江·克日拜(博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电话:2277099
职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庞勇刚(博乐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局长)
电话:2233898
职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张涛(博乐市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总站站长)
电话:2226733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各乡镇(场)水厂负责人及供水服务电话
供水服务电话:2226733
序号 |
水厂名称 |
责任人 |
1 |
乌镇集中供水水厂 |
其仁巴特 |
2 |
小镇集中供水水厂 |
巴塔 |
3 |
青镇集中供水水厂 |
木哈塔尔 |
4 |
达镇集中供水水厂 |
古力巴哈尔·胡达拜尔干 |
5 |
阿场集中供水水厂 |
施桂新 |
6 |
贝乡集中供水水厂 |
杜庆荣 |
审核人:庞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