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大公民: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结合博乐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并征求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广大公民对《《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4月24日20:00前,以书面或邮箱形式反馈至博乐市发改委
邮箱号:1813490762@qq.com
联系人:余捷 联系电话:2277261
附件:《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0日
博市发改发﹝2022﹞209号 签发人:冯福东
关于审议《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
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请示
博乐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要求,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结合博乐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市直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共计31家单位意见建议,各单位反馈均无意见建议。现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如无不妥,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附件:1.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2.各部门反馈意见建议汇总表
2022年4月24日
(联系人:江洁 联系电话:18999763420)
附件1
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结合博乐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博乐市公共管网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水户。
二、实施办法
㈠加价项目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仅对供水终端水价加价,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㈡用水定额
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提出“我区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用水量按3立方米/人•月计算。
㈢用水价格
暂按《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8元/立方米。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㈣加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规定,市区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确定,用水量及基础水价如下。
博乐市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价格表 |
阶梯分类项目 |
每人每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础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36(含) |
基准水价 |
第二阶梯 |
37-54(含) |
基准水价*1.5 |
第三阶梯 |
54以上 |
基准水价*3 |
㈤计费周期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按年为周期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㈥收费主体和资金使用管理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即: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企业针对超定额收费部分设立专账专户,优先用于管网建设、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居民用户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城市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资金支出。
三、执行时间及其他事宜
㈠供水经营企业要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水表开展信息核对,加快开发、完善水费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㈡供水经营企业要制定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收费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全市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2
各部门反馈意见建议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市纪委监委 |
无 |
|
|
2 |
市教育局 |
无 |
|
|
3 |
市商工局 |
无 |
|
|
4 |
市民政局 |
无 |
|
|
5 |
市司法局 |
无 |
|
|
6 |
市财政局 |
无 |
|
|
7 |
市人社局 |
无 |
|
|
8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
|
9 |
市卫健委 |
无 |
|
|
10 |
市统计局 |
无 |
|
|
11 |
市审计局 |
无 |
|
|
12 |
市市监局 |
无 |
|
|
13 |
市文旅局 |
无 |
|
|
14 |
市科技局 |
无 |
|
|
15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
|
16 |
市工商联 |
无 |
|
|
17 |
市住建局 |
无 |
|
|
18 |
市国资委 |
无 |
|
|
|
|
|
|
|
19 |
市水利局 |
无 |
|
|
20 |
博乐边合区 |
无 |
|
|
21 |
顾里木图街道 |
无 |
|
|
22 |
青得里街道 |
无 |
|
|
23 |
南城区街道 |
无 |
|
|
24 |
克尔根卓街道 |
无 |
|
|
25 |
青达拉街道 |
无 |
|
|
26 |
小营盘镇 |
无 |
|
|
27 |
达勒特镇 |
无 |
|
|
28 |
乌图布拉格镇 |
无 |
|
|
29 |
青得里镇 |
无 |
|
|
30 |
贝林哈日莫墩乡 |
无 |
|
|
31 |
阿热勒托海牧场 |
无 |
|
|
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