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乐市实际,形成了博乐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25日,在博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至9月2日,经过公示,共征集意见1条。建议单位博乐市司法局,建议《办法》增加第三十八条内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上建议均予以采纳。
博乐市水利局
2022年9月3日
审核人;仲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