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燃气的检验机构和经营企业及充装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市监特设发〔2023〕70 号的安排部署,请涉及燃气经营的企业和充装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具体如下:
一、自查自改时间
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
二、自查自改标准
㈠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1、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2、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充装。
3、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未按要求送检气瓶。
4、发现 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
5、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6、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
㈡燃气压力管道使用企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
2、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2、严禁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
三、自查自改要求
自查自改工作中要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
各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轩 岚 175****7818
巴音娜 159****0361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