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要求,结合博乐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㈠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
㈡促进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多用水多负担。
㈢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主要内容
㈠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城区范围内“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水户。
㈡计费周期
在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分级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分级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㈢供水价格
依据《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8元/立方米。
㈣加价标准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规定,市区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确定。
2.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仅对供水终端水价加价,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㈤定额标准及分档水量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中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我区各地第一档水量建议为2.6立方米/人/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3立方米/人/月计算。每增加1人,供水量每月增加3立方米/月。
2.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家庭用户为单位,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家庭住宅为一户。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
3.户内人口3人及3人以下的不需申请办理用水基数核增手续。户内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如需申请办理用水基数核增手续,可在计量周期结束前,持博乐市《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社区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等材料,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申请办理。
4.居民生活用水设定三级阶梯水量(户内人口3人及3人以下):一级阶梯(用水量108立方米/户.年以下,含108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量109立方米/户.年至162立方米/户.年以内,含162立方米);三级阶梯(用水量163立方米/户.年以上)。对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5.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用水基数核增手续,重复申请不予办理。(一套房产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一次用水基数核增手续,重复申请不予办理。)
6.“一户多人口”手续办理后,用水基数有效期为3年,居民用户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一户多人口”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执行。“一户多人口”用户在3年有效期内如有变动,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办理人口增减手续。
7.对不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8.对于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各类学校、幼儿园、公益性福利院、解放军部队等),按照文件规定,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58元。
9.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变更后重新核定计量周期及阶梯水量基数,并自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
10.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用户阶梯用水量累计,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而重新核定阶梯水量基数。
11.对特困、低保群众用户价格优惠政策: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后,对持有民政系统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贫困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超出第一阶梯用水量以上的部分仍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四、工作要求
㈠强化宣传引导。宣传博乐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居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㈡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企业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㈢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审核人: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