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企业节约用水。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博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以严 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确立标准、落实责任、完善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效率,提升用水、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博乐市将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博乐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用水户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四是促进节约用水。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快户表改造,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强水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㈠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城区范围内“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主要包括:
1.非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基建用水、商业用水、饮食服务业用水等。
2. 特种行业用水:生产纯净水行业、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等行业。
㈡用水定额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执行。
㈢用水价格
依据《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61元/立方米;特殊用水价格为9.62元/立方米。
㈣计费周期
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分级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分级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㈤加价标准
1.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级差按1:2:3:4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详见附表1)。
2.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用水超出定额以上水量部分,超出部分按照四档水价执行。
3.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供水终端水价加价,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㈥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设定四级阶梯水量:一级阶梯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级阶梯(超出核定水量不足20%部分);三级阶梯(超出核定水量20%不足40%部分);四级阶梯(超出核定水量40%以上部分)。
四、工作要求
㈠强化宣传引导。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㈡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企业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㈢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审核人: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