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持续做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轨迹有效追踪,更好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发布《自治州推广使用“场所码”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持续在全市推行场所码的应用,落实最小单元防疫管控措施。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进门不扫码、“场所码”形同虚设等现象依然存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场所码”应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域规范设置。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营运车辆,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场所码“逢进必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场所码”使用,及时更换破损、无效“场所码”,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确保“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有码运行”。要坚持“最小单元”原则,在各类场所“大单元”下,进一步细化“小单元”,确保实现全覆盖。
二、主动扫码核验。广大市民进入各类场所时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一律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同行多人的要逐人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所有车辆出入小区主动配合降窗扫码。所有场所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切实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规范管理。未申领“场所码”的单位和场所禁止开放和人员出入;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公开通报曝光,直至关停整顿。对屡次不落实扫码、验码要求的管理(经营)者和不配合扫码验码或虚假出示、拒不出示,发现异常不配合管理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按照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各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和行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从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实举报“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照《关于博乐市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909—2277227、0909—2277703。
特此通知。
博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12日
审核人:莎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