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登录

政务服务注册

网站无障碍

进入适老版

进入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时间:2022-11-12 22:11

作者:郑仁强

来源:博乐零距离

点击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场所码”应用管理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们: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持续做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轨迹有效追踪,更好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发布《自治州推广使用“场所码”实施方案》《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持续在全市推行场所码的应用,落实最小单元防疫管控措施。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进门不扫码、“场所码”形同虚设等现象依然存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场所码”应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域规范设置。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营运车辆,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场所码“逢进必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场所码”使用,及时更换破损、无效“场所码”,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确保“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有码运行”。要坚持“最小单元”原则,在各类场所“大单元”下,进一步细化“小单元”,确保实现全覆盖。

二、主动扫码核验。广大市民进入各类场所时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一律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同行多人的要逐人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所有车辆出入小区主动配合降窗扫码。所有场所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切实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规范管理。未申领“场所码”的单位和场所禁止开放和人员出入;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公开通报曝光,直至关停整顿。对屡次不落实扫码、验码要求的管理(经营)者和不配合扫码验码或虚假出示、拒不出示,发现异常不配合管理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按照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各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和行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从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实举报“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照《关于博乐市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909—2277227、0909—2277703。


特此通知。 


博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12日


审核人:莎日娜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