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三年的(2019—2021)三年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情况进行公示。监审报告公示期2022年5月1日至5月30日。请社会各界关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博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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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日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一、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于1989年5月11日取得博乐市工商局颁发的916527012294001250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磊;截止到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1,677,725,147.41元,注册资金1.8亿元,2021年年末在职员工124人,退休职工47人。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城市供水运营管理的公益性企业,责任是保障城市供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城市发展规划,适时进行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经营范围:水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设备安装、维修、排污设施清理、疏通。(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水厂4个,深水井19眼,蓄水池8座(1000立方米1座、3000立方米3座、4000立方米1座、5000立方米2座、20000立方米1座)水源以哈拉吐鲁克水库地表水为主,北城二水厂、三水厂地下水为辅;日供水设计能力达12万立方米、供水管网长度366.27公里。
二、成本审核主要依据
本次成本审核,我们以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新疆安诚信会所专审【2022】61号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按照成本费用真实、合法、合理的原则,对企业上报的供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并调整。主要政策依据有:
(一)《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令第45号)。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
(三)《关于核定哈拉吐鲁克水库供水工程供水成本价格(试行)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20〕2号)
三、成本审核主要内容
本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三部分。具体审核项目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三)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2)管理类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3)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4)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等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四、成本审核程序和原则
1、在本次审核过程中,审核方法总体上是全面复核和实质性抽样审核相结合,通过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测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经营者成本资料所涉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并以新疆安诚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对运营总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计算标准等有关数据、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剥离了与供水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并重点关注制水成本、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运营总成本的影响,对主要成本的内涵进行了仔细核查和分析。
2、审核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五、审核情况
(一)企业生产运营情况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生产水总量为17,030,162m3、2020年生产水总量为17,221,106m3、2021年生产水总量为17,084,641m3,三年平均生产水总量为17,111,970m3。企业上报2019年至2021年三年供水平均总成本为39,062,575.67元,售水单位成本平均为2.5364元/m3。
(二)2019年—2021年供水运营总成本审核情况
1、原水费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共发生原水费25,049,682.93 元(包含2019年度应收未收原水费7,923,306.39元),年平均为8,349,894.31元。
2、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审核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底,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13,949,392.90元,其中:城市供水固定资产原值308,235,759.15元,污水处理固定资产原值5,713,633.75元。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规定的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年折旧额上限监审。
本次成本监审,核减金额为9,294,021.63元,核增金额为114,095.34元。年平均核减3,059,975.43元。
核减原因:(1)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将政府划拨给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44,307,907.25元(其中:供水管网38,594,273.50元,排水管网5,713,633.75元)所计提的折旧进行核减,(2)将未按照监审办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690,287.97元对应的折旧也进行了调整。(3)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第十条第四项 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照账面价值一定比例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上报符合该条件的固定资产金额为275,976,178.61元,计提折旧三年合计29,319,841.69元,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折旧年限调减3,262,328.14元。总计核减固定资产折旧9,294,021.63元,其中:2019年核减1,671,084.07元,2020年核减3,306,950.88元,2021年核减4,315,986.68元。
核增原因:企业财务账务处理错误,少计提91,061.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旧114,095.34元,其中:2019年核增51,335.49元,2020年核增39,360.58元,2021年核增23,399.27元。
3、修理费用的审核
修理费是指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至2021年发生修理费为3,728,139.12元,年均在输配成本1,839,114.14元。本次审核调减了2,739,362.86 元,年平均调减913,120.95元。其中:2019年调减金额为2,185,317.92元,2020年调减金额为1,734,920.11元,2021年调减金额为原因主要为以前年度(2016年至2018年的维修费1,734,457.22元和2018年-2020年的排水维修费938,323.46元)所发生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66,582.18元。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六条,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年修理费,核定值为6,278,987.86元,由于整体修理费没有超过上限,所以剔除不合理因素支出外,其余据实核定。
4、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的审核的审核
2019年至2021年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分别为110人、114人、124人。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养老保险费16%、医疗保险费9%、失业保险金0.5%、工伤保险费0.5%和生育保险费0.5%,职工薪酬26,025,893.85元,年平均为8,675,297.95元。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职工人数各地区一般可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经审核,2019年平均日生产能力为5.3037万方,2020年为4.8023万方,2021年为4.671万方,人员上限为2019年80人,2020年73人,2021年71人, 2019年调减1,679,280.26元,2020年调减2,152,214.98元,2021年调减3,584,896.42元,本次审核合计调减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7,418,691.66元,年平均调减2,472,897.22元。
5、其他运营费用的的审核
(1)生产经营类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1年共发生3,403,148.00元,年平均1,034,382.67元,审核调减以前年度发生的水质检测费524,212.00元,年平均调减金额为174,737.33元。
(2)管理类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计算的差旅费、绿化费、业务接待费和办公费等进行水价成本审核。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1年共发生3,942,578.88元,年平均1,314,192.96元,本次审核主要调减了2019年度业务招待费5,350.00元(调减原因为该笔发生额为下乡活动支出);应分摊的绿化费57,244.40元;差旅费5,842.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却计入办公费核算的30,128.00元和汽运费9,700.00元;合计调减金额为108,264.40元,年平均调减金额为36,088.13元。
(3)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1年共发生3,673,056.09元(含2018年10月已使用南城水厂33,205,793.51元和土地面积120134.09平方米的应缴未缴纳的房产税278,928.67元和土地使用税360,402.27),年平均税金为1,224,352.03元,
6、管网漏损率的审核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1年的管网漏损率三年均值为8.98%。本次审核按照《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中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
7、供水量的审核
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供水量分别为17,030,162m3、17,221,106m3、17,084,641m3,三年平均供水量17,111,969.67m3。审核中,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的规定核定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年供水量,核定值为15,400,772.70m3。
六、审核结论
经本次审核确认,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1年年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32,305,756.61元,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的供水量为15,400,772.70 m3,单位定价成本为2.097元/m3。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结论如下表:
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汇总)
单位名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单位:元,立方米,元/立方米 |
项目名称 |
行次及关系 |
上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备注 |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
1 |
13,294,035.80 |
-3,059,975.43 |
10,234,060.37 |
|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 |
2 |
35,335.56 |
|
35,335.56 |
|
三、运行维护费 |
3=4+...+9+17 |
25,733,204.31 |
-3,696,843.63 |
22,036,360.68 |
|
(一)原水费 |
4 |
8,349,894.31 |
|
8,349,894.31 |
|
(二)外购成品水费 |
5 |
|
|
0.00 |
|
(三)动力费 |
6 |
2,748,335.32 |
|
2,748,335.32 |
|
(四)材料费 |
7 |
549,134.93 |
-100,000.00 |
449,134.93 |
|
(五)修理费 |
8 |
1,839,114.14 |
-913,120.95 |
925,993.19 |
|
(六)人工费 |
9=10+…+16 |
8,675,297.95 |
-2,472,897.22 |
6,202,400.73 |
|
1.职工工资总额 |
10 |
6,111,226.96 |
-1,817,086.41 |
4,294,140.55 |
|
2.社会保障费 |
11 |
2,014,715.96 |
-655,044.14 |
1,359,671.82 |
|
3.工会经费 |
12 |
122,386.66 |
|
122,386.66 |
|
4.职工福利费 |
13 |
422,529.37 |
-766.67 |
421,762.70 |
|
5.职工教育经费 |
14 |
4,439.00 |
|
4,439.00 |
|
6.解除与劳动关系补偿费 |
15 |
|
|
0.00 |
|
7.临时用工支出 |
16 |
|
|
0.00 |
|
(七)其他运营费用 |
17=18+…+23 |
3,571,427.66 |
-210,825.46 |
3,360,602.20 |
|
1.水质检测和监测费 |
18 |
1,034,382.67 |
-174,737.33 |
859,645.34 |
|
2.代收手续费 |
19 |
|
|
0.00 |
|
3.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
20 |
|
|
|
|
4.管理费用 |
21 |
1,312,692.96 |
-36,088.13 |
1,276,604.83 |
|
5.价内税金 |
22 |
1,224,352.03 |
|
1,224,352.03 |
|
6.其他费用 |
23 |
|
|
0.00 |
|
四、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
24 |
|
|
0.00 |
|
五、供水定价总成本 |
25=1+2+3-24 |
39,062,575.67 |
-6,756,819.06 |
32,305,756.61 |
|
六、核定供水量 |
26=27*(1-29/100) |
15,400,772.70 |
|
15,400,772.70 |
|
1.年供水总量(m3) |
27 |
17,111,969.67 |
|
17,111,969.67 |
|
2.年售水总量(m3) |
28 |
15,575,116.00 |
|
15,575,116.00 |
|
3.核定管网漏损率(%) |
29=(27-28)/27 |
10.00 |
|
10.00 |
|
七、定价单位成本 |
30=25/26 |
2.5364 |
|
2.0977 |
|
八、可计提收入的有效资产 |
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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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