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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时间:2022-04-27 19:35

作者:博乐市公安局

来源:博乐市公安局

点击量:

【文明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公告

尊敬的广大市民:

为了规范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切实在博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上贡献一份力量。根据《博乐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博乐市自即日起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未注射狂犬疫苗等情况的犬只,请前往博乐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许可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2、单位饲养的犬只应有专人负责,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离开饲养地,不得户外遛犬。

3、个人饲养宠物犬出户时并由成年饲养人对犬只束链(绳)牵领。

4、携犬者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生活的,犬主人应及时制止。

5、犬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应在兽医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6、因犬只引发邻里纠纷,应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犬主人必须主动致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不可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可带犬只在浴室、泉池及其它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8、不可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如需乘坐出租车时,应先征得出租车司机的同意。

9、主城区及居民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10、积极推广文明养犬理念、认真学习科学养犬知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自觉践行文明养犬。

博乐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4日


审核人:刘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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