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博乐市二阶台辖区用地和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本公告: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私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工程建设的,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即“两证一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加层、超面积建设。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限期拆除等措施,并处以罚款,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对公告发布后违法圈占土地及倒卖土地开展建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查处并从重处罚。
五、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抗拒阻扰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09-2266100,19109095743。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