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乐市中央明珠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变更法人,按照《博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解除服务协议”的规定,法人发生变化后,需重新申请定点,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解除博乐市中央明珠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医保服务协议。
二、博州鑫济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变更法人,按照《博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解除服务协议”的规定,法人发生变化后,需重新申请定点,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解除博州鑫济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医保服务协议。
三、博乐市新正元诊所于2021年12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申请,按照《博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规定,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解除博乐市新正元诊所医保服务协议。
四、博乐市康乐诊所与2022年2月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申请,按照《博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规定,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解除博乐市康乐诊所医保服务协议。
五、博乐市申医生诊所与2022年2月9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申请,按照《博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规定,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解除博乐市申医生诊所医保服务协议。
经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除以上5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审核人:胡世强
博乐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