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依法依规做好纳统工作,及时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安全隐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现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博乐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05月26日至2021年0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blstjj2019@163.com;
2、联系人:付皖玉,联系电话:0909-2277105(传真)。
博乐市统计局
2021年5月26日
博乐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驻市所属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推动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改进政绩考核方法。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全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及统计调查对象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推动建立和落实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三)完善管理体制。严格依照国家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统计机构设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市党校的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等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
(六)严惩违法行为。市级统计机构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责任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认真贯彻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驻市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行为。
第七条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驻市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的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九条 市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违纪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市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博乐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博乐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责任制的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制定责任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明确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三、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责任制》共有13条,主要包含制定的依据、适用对象、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五方面内容。
制定的依据: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意见》《办法》《规定》都明确要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适用对象: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五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驻市所属单位及统计调查对象。
责任内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
责任落实:市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追究: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审核人: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