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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时间:2025-09-24 11:04

作者:吾丽玛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合规提示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活动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行为,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借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七、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八、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建立有效的广告相关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应当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活动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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