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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0:30

作者:陈晨

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量:

全链条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总的考虑是,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全链条监管。《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三是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关于加强源头预防,《办法》主要从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强化口岸防控。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加强境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办法》明确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同时要规范信息发布。

“《办法》规定,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办法》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对各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做好《办法》条款解读,提高依法监督管理能力。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材料,提升公众防控意识。在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区域,加快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分类别、分物种制定防控指南,明确防控关键时期、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外来入侵物种。(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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