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登录

政务服务注册

网站无障碍

进入适老版

进入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中央要闻>正文

时间:2022-02-09 08:15

作者:汪文正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量:

财政部明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来了

采购打印机扫描仪、给汽车维修和加油,这类小额、零星的政府采购如何保证规范又便利?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全新政府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种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但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造成市场分割,影响公平竞争;有的搞政府采购专供产品,采购价超市场价等。为从根本上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财政部出台此次新规。

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据介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在供应商范围方面,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哪些情形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后一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具体如何适用?《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二者区别在于入围阶段有无竞争、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

计算机等产品有明确的标准,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高价问题?为此,《办法》明确,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就可以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是国际通行的竞争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动明确产品的需求标准。”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的落实,将有望解决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要落实好《办法》确立的核心竞争机制,包括加强需求管理、增强评审客观性、两阶段选择等。(记者 汪文正)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