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打造温馨宜居、优美有序的州府城市,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如下:
一、不擅自设置门头牌匾及各类户外广告,经市住建行政执法大队、语言文字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并且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及审查意见书制作;
二、不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不焚烧树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格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
三、不在城市建筑物、门、窗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等;不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不擅自占用、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严格按照博乐市住建规划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施划的停车泊位内,规范有序整齐停放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
七、运输散装液体货物时,严格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八、临街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时作业,择时施工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九、认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商铺及时完成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应当在停雪后小雪1小时、中雪2小时、大雪3小时之内完成清除、清运;
十、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道经营、维修车辆、洗车、汽车美容或开挖);
十一、其它应当遵守的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城市管理倡议内容,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12年开始,已多次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现场发放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多次和长期告知,如再次出现违反上述告知内容的行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感谢各沿街单位、经营户及广大市民朋友们对博乐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假如您看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请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0909-2223224、0909-2260032
注:下附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0日
处罚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以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占用城市人行道,影响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