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 |
一、公开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为受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依申请只提供原始信息,不为答复申请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博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受理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909-2277416,传真:0909-2277218,通信地址:博乐市前程路1号 市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2楼南224室,邮政编码:833400,电子邮箱地址:xjbole@126.com。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三、公开程序: ㈠ 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该配合受理机关做好纪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从博乐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须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市政府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取,也可以在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页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答复。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博乐市政府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渠道。 ㈢ 申请处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到《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市政府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政府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市政府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市政府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市政府部门依据本《指南》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政府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政府部门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市政府部门不予公开。市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时限为60天,行政诉讼时限为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