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博乐市水利局负责起草。博乐市水利局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小营盘镇、达勒特镇、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镇、贝林哈日莫墩乡、阿热勒托海牧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博乐市水利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了其他省市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了《博乐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制定《办法》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8月25日,博乐市水利局将代拟的《办法》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小营盘镇、达勒特镇、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镇、贝林哈日莫墩乡、阿热勒托海牧场等10家单位无意见建议;市财政局提出的1条意见已采纳、市司法局提出的1条意见已采纳。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办法》共分为三十八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博乐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市政办规〔2022〕9号】
审核人: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