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制定《博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的需要;制定《细则》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近年来,在博乐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博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社会上下初步形成了关注人居环境、关心城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巩固、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细则》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关于印发《在自治区地级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9〕37号)。
三、起草过程
为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细则》。《细则》书面征求了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乐市财政局、博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博乐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6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之后,博乐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最终,《细则》在博乐市十届十五次常务会上获得通过。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总体分十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的名词解释、分类标准以及各职能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是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等;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主要内容为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要求各自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第四章分类投放。主要内容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规定等;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主要内容包括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资源化利用。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单位、个人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社会参与。主要内容包括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应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特殊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博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博市政办规〔2022〕11号】
审核人:欧阳群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