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㈡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㈢ 厨余垃圾(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㈣ 其他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局、科技局、商工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街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市住建局负责辖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环卫服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市发改委,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市行政执法大队、房产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全市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市人民政府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要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市住建局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要对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予以改造,达到所要求的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要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产品的包装要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要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商工局等部门要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要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商工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避免对果蔬产品进行重复包装。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要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市住建局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商工局和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要按照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及其他一次性产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要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要会同市商工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㈡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各乡镇场(街道)要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要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㈠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㈡ 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要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要成组设置。
㈢ 公共场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要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住建局要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要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要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场(街道)举报。
管理责任人要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住建局及各乡镇场要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要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㈠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㈡ 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㈢ 对其他垃圾(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要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要向所在地乡镇场(街道)报告,由乡镇场(街道)及时协调处理。
㈣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场(街道)举报。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要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 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要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按时消毒,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㈡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利用专用车辆实施其他运输行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㈢ 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在较大居民生活区分类设置可回收箱,减少人工回收压力。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要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要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要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管理人员或居民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要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向市住建局报告,由市住建局及时协调处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要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㈠ 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㈡ 厨余垃圾(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㈢ 其他垃圾(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要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 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㈡ 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㈢ 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㈣ 定期向市住建局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商工局、住建局要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要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本市厨余垃圾(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厨余垃圾(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农村地区要就地就近对厨余垃圾(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厨余垃圾(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 其他垃圾(干垃圾)集中焚烧产生的热能要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其他垃圾(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和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等部门要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市教育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市融媒体中心要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乡镇场(街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乡镇场(街道)要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住建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要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住建局要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市住建局要会同市商工局、市场监管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和市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要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要立即向市住建局部门报告,由市住建局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要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要纳入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关收集容器的,由市城建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厨余垃圾(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执法大队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 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要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㈡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㈢ 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要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要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信息:【关于《博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