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乐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处理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市环卫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局、商工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和市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市住建局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住建局要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自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要符合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㈠ 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㈡ 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㈢ 收集容器、设施要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㈣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㈠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㈡ 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
㈢ 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
㈣ 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有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要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市住建局要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市住建局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后,统一回收餐厨垃圾,由涉及部门或授权相关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合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要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作为协议附件。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 餐厨垃圾收集要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要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㈢ 餐厨垃圾运输要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㈣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㈤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㈥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要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委托收集、运输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㈠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㈡ 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㈢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要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 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如收集运输时间、称重记录、处置工序等应每半年向市住建局报送一次。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㈠ 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
㈡ 擅自停业、歇业。
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餐厨垃圾处置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畜禽饲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要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处置。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市住建局要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能力要不低于20吨/日。
㈡ 处置场(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㈢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㈣ 有至少5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㈤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㈥ 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具有餐厨垃圾处置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标准。
㈦ 有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㈠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㈡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㈢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㈣ 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㈤ 要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垃圾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㈥ 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㈦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㈧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住建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㈨ 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要每半年向市住建局报送一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并将举报信息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需要,市住建局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㈠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㈡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㈢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㈣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要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要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住建局要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半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住建局要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要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单位,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㈠、㈡、㈢款规定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相关规定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乡镇(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信息:【关于《博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