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单位:博乐市财政局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博乐市标准 |
1 |
博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博乐市财政局 |
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政发〔2020〕41号 |
棉花实际种植者 |
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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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将棉花交售至经当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且籽棉交售信息按时限要求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视同于申请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棉花生产者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平均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予发放补贴。 |
实行按年发放的方式 |
0909-227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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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乐市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博州民发〔2021〕16号、博州民发〔2022〕32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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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616元/月,农村5916元/年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申领下月15日前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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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乐市民政局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 |
《转发〈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博州民发〔2021〕14号、博州民发〔2022〕32号 |
城乡特困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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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1200元/月;农村集中1200元/月、农村分散69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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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乐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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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救助频次发放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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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乐市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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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 |
无需申领,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0%时,将价格临时补贴直接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发放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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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乐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博州民发〔2011〕82号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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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含80)-89周岁,50元/人/月;90周岁(含90)-99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15日前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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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博乐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新政发〔2016〕44号;博州民发〔2021〕22号;新民规发〔2022〕3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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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人/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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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博乐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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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人/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0909-228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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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乐市财政局 |
边民生活补助 |
《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
新财预〔2014〕134号 |
自治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中,年满16周岁的边境居民 |
2800元/每人/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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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审核通过并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于10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补助资金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发放 |
0909-228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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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乐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每人/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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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0909-23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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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
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关于提前拨付2023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财农〔2022〕78号、新财农〔2022〕99号,新农办计〔2023〕14号)。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冬小麦230元/亩(国家220元/亩、自治区10元/亩)、春小麦230元/亩(国家115元/亩、自治区115元/亩)。 |
冬小麦230元/亩(国家220元/亩、自治区10元/亩)、春小麦230元/亩(国家115元/亩、自治区115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2023年7月30日前 |
博乐市:0909-227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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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博乐市农业农村机械化服务中心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 |
0909-226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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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博乐市农业农村机械化服务中心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3.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0909-226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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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博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博州财农〔2021〕37号 |
对具有草原承包证,且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 |
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草原禁牧补助6元/亩(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同时采取上封顶9万元/户,下保底1.8万元/户。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0909-2233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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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老党员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个人申请认定身份汇总报表核准审批金融代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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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残疾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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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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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人民警察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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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民兵、民工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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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个人申请认定身份汇总报表核准审批金融代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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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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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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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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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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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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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部分烈士子女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9-227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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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 |
办规字〔2021〕115号;办站字〔2022〕137号 |
受聘参加林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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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标准 |
1.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2.脱贫人口向村两委提出申请。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机构)审核,并向村两委反馈审核结果。4.村两委公示拟聘用名单。5.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7.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8.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0909-228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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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博乐市残疾人联合会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资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
新残字[2013]193号 |
持有残疾人证、开办盲人按摩店的视力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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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经营户垫付,经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扶持资金。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经营户垫付,经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按照5:2:3比例负担。 |
通过户口所在地残联领取 |
只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09-228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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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涉密或敏感项目不得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