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印发博乐市人民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09〕8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有特殊情况的,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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