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市政办发〔201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8年以来,为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缓解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自治区出台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博乐市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政策要求,在博乐市南城区实施了三期集资建房工程,使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惠及到了广大干部职工,改善了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我区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0〕127号)精神,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将不再执行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为深入开展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经研究,博乐市在前期开展集资建房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第四期集资建房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资建房选址
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规划区内。
二、集资建房申请对象
各乡镇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正式职工。
三、集资建房实施时间
职工集资建房工程计划自2010年11月启动至2011年10月底竣工交付使用。
四、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前三期集资建房控制面积标准建设。
五、集资建房报名时间和交款方式
报名截止2010年10月20日前,交款时间截止2010年11月10日。
集资建房房款按均价1400元/平方米预收,分三期交纳,工程开工前交清总房款40%;二期房款在主体工程完成投资的一半时交纳40%;剩余房款在房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决算后,以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为准,多退少补)。参加此次集资建房的人员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各单位自行负责收款,收齐后统一交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因宣传不到位产生的问题,由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六、审核程序
集资建房申报以职工所在单位为主体,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经单位审核符合参加条件的,填写《2010年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申购资格审核表》、《2010年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申购资格审核汇总表》,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市房改办审核,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市建设局办公室:2224675
市房产中心房改办:2223378
附件:1.关于研究我区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2010年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申购资格审核表
3.2010年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申购资格审核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新政阅〔2010〕127号
关于研究我区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一○年九月七日)
2010年9月7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我区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有关问题。自治区纪检委常务副书记巩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闫勤,自治区发改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以及乌鲁木齐市纪检委,自治区统建办、清房办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自治区实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极大缓解了我区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衷心拥护。清房工作是做好这项民生工程的前提和基础。面对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的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付出了艰苦努力,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清房工作卓有成效。今年是清房、集资建房工作收尾之年,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不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圆满完成清房、集资建房各项工作。
会议确定: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集资建房。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住房)项目仍可按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政策执行。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指2005年1月1日前立项和开工建设、且符合房改优惠售房政策的住房)房改售房价格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执行,取消各项房改优惠折扣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清理和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力度,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差价款清缴工作,对未完成补缴差价款的单位暂停发放精神文明奖和综合治理奖或年终奖励工资。
三、严格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各地、各部门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即时进行调整和规范。已开工建设无法进行调整的,按照该项目确定的市场价格对违规超出的面积部分加收20%的溢价款。各级建设、规划和图纸审查中心要严格把关。
四、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要优先解决和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对于单位集资建房项目未能认真负责解决好“三种人”的问题,群众意见和反映大,且已达标户数占单位集资建房总数70%以上的集资建房项目不再批准立项。
五、凡私下交易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其已分配的住房,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
六、为避免同一地区政策和标准不统一、建房不规范、重复购房等问题,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要统一执行自治区集资建房和清房的相关政策。
七、拟定于九月下旬召开自治区清房、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政策,推动各地集资建房工作,使更多基层的干部职工享受到实惠。
参加会议人员:自治区发改委杨伊波,国资委何东风,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建新、臧小军、吐雅,财政厅王彦楼,国土资源厅郭德春,审计厅王兴武,机关事务管理局艾尔肯·依布拉音、邓铁生,乌鲁木齐市纪检委王军,自治区清房办张新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王宗岳、王良军、彭子芫。
2010年博乐市南城区职工集资建房申购资格审核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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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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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在 职□
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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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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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⒈行政 ⒉全额事业
⒊差额事业 ⒋自收自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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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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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在 职□
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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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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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⒈行政 ⒉全额事业
⒊差额事业 ⒋自收自支事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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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住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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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房 单 位:□ ⒈本单位 ⒉配偶单位
⒊原工作单位 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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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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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标: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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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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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单位:□ ⒈本单位 ⒉配偶单位
⒊原工作单位 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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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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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标: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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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资建住房建筑面积
90㎡左右 □ 100㎡左右 □ 120㎡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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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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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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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改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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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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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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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纪委(纪检组)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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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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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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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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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配偶签字: 填报时间:
说明:⒈此表以户为单位,即每户家庭填一张表。请在选择项指标的“□”内填写相应序号或划“√”。
⒉房改购房享受面积标准:科以下干部职工(含初级职称)75㎡、县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8㎡、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03㎡;集资建房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含初级职称)75㎡、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县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20㎡。可根据建筑结构情况适度上浮,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复转(含复员)军人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属于享受了房改政策,按照房改已达标职工家庭对待。
3.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所在单位、市房改办、集资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博乐市房地产管理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