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市政办发〔201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加强我市法制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政府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制工作,并指定1名法制工作联络员。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联络工作,并与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工作联系,适时完成有关信息报送任务,及时传达和落实市政府有关法制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各单位法制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法制工作联络员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同志担任,由各单位确定后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单位法制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补缺,并应在15天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各单位要为法制工作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法制工作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加强沟通联系,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工作联络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工作联络员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情况登记表》,于7月30日前将表格报到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奥茵琪琪
联系电话:0909-2277221
附件:1. 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
2. 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建立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应当设法制工作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确定1名业务素质过硬,熟悉法律知识、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法制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法制工作联络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其法制工作联络员的身份自动免除。单位另行推荐一名法制工作联络员,并应在15天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法制工作联络员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持有州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在编正式干部;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制素养、责任心强、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三)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积极学习和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及时采编依法行政有关信息;
第五条 法制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等制度。
(二)负责组织处理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备案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和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负责起草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法制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向市政府反馈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参加全市的法制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总结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制工作情况,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八)完成其它法制工作任务,当好单位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
第六条 法制工作联络员的权利
(一)接受法制业务指导、培训,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掌握本单位每月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对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有知情权和陈述权;
(三)开展优秀法制工作联络员的评选活动。评选结果与公务员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作用挂钩。
第七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 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法制宣传工作成果回顾、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增减调整。
(二)培训制度。法制工作联络员应自觉钻研业务,按要求参加培训及会议。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专题培训班、法制讲座、下发学习材料等形式,不定期对法制工作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组织协调制度。联络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督促、协调好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发挥好上下沟通、协调配合的作用。
(四)信息反馈制度。联络员要全面掌握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及时将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信息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应少于2篇。
(五)考评奖惩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底对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根据上报信息的及时性、数量、质量(采用率)和领导指示情况综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年底组织对法制工作联络员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联络员本人所在单位。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优秀法制工作者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法制工作联络员工作,提供法制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条 法制工作联络员怠于履行职责的,市政府法制办可建议各单位更换法制工作联络员,各单位应当更换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博乐市法制工作联络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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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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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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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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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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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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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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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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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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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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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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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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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学习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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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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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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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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