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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县级人大代表直选细则


【来源】天山网 【作者】 【更新日期】2010-7-27 10:49:00 【点击】
 天山网讯(记者韩晓怡报道)《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7月26日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名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自1953年以来,随着城镇人口比重的不断增加,农村和城市的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此次修改又改为城乡比例1:1。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乃依木•亚森作说明,这样的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还修改了有关选民登记问题。草案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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