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市政办发〔2010〕26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博乐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博乐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驶权力,履行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市场监督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博乐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㈠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㈡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㈢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㈣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㈤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博乐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雷 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荃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匡文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科·孟克巴依尔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建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斌邦 市公安局消防科科长
孟克巴依尔 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春 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 炜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 飞 市交通局副局长
魏丽君 市农业局副局长
克孜别克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赵继德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宝平 市文体局副局长
高俊江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添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助理
巴图其仁 市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新荃兼任,副主任由匡文军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拟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爆破器材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人事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市流动商贩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特许经营权证或特许经营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汽车维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兽药、饲料、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体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以及没有办理年审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未经许可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许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维修,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从事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行业和从事出国旅游、港澳台及边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博乐市工商局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查处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㈠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㈡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正,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以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㈢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或案件查办完结后,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
㈣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职责和规定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㈤强化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