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网 | 新疆政府网 | 天山网 | 博州政府网
 政府邮箱  用户名:口令: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首页 走进博乐 今日博乐 政务公开 协同办公   网上办事 公众互动 投资博乐 博乐旅游  

转发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博乐市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作者】 【更新日期】2009-11-24 13:04:00 【点击】

博市学组办200958                  

各乡镇场、各街道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市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市直属新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

    现将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博州学组办200967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博乐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1117     

自治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博州学组办〔200967

                                

 

转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的

    

 

各县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自治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自治州直属新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学组发20095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1116   

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新社会组织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学组发20092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人员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调整充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切实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把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出缺的,要抓紧配齐。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调整。

三、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新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党(工)委。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社会组织。要把新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在没有党员和未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努力消除发展党员的空白点。

五、保障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好上级党委划拨的经费,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拨付一定的活动经费。业务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无场所等实际困难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六、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设立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以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主题词:学习实践活动  新社会组织  党组织  通知

报: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巡回指导组。送: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自治州巡回指导组、自治

    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

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1116日印

                         (印25份)

共1页  当前是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转发自治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工作人员入口  |  联系我们  |  留言
 
博乐市人民政府主办    博乐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7002305号]
电子信箱:xjbole@126.com 电话:0909-227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