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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克尔根卓路以东至星布呼干渠以西规划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9-10-22 14:12:00 【点击】

青得里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博乐市克尔根卓路以东至星布呼干渠以西规划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博乐市克尔根卓路以东至星布呼干渠以西 规划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十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州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重点启动文化路向南延伸工程,实现建国西路、新华西路、友谊西路和八一路与文化路的对接,着力构造‘两环三纵’的城市道路骨架”的工作安排,全面提升城市聚集、辐射、带动能力,全力打造首府城市新形象。依据博乐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克尔根卓路以东、星布呼干渠以西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整体置换。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的要求及自治州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决策部署。按照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农民不失地和“占补平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征用土地置换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政策的原则;坚持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分工包户、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依法开展土地置换工作。
    三、置换范围
    博乐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克尔根卓路以东、星布呼干渠以西、人民公园以北、友谊西路以南的土地。
    四、置换方式
    土地来源:从现有的政府储备土地中解决,一块在贝林哈日莫墩乡,一块在博乐市二阶台,均属于国有土地,道路畅通,大部分已实施节水项目。对未实施节水项目的,今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统一配套到位,确保农民正常耕种。
置换比例:以户为单位,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数,按照1:1、1:2和1:3三种比例进行置换。
    五、奖励措施及优惠政策
    (一)对积极响应土地置换农户,并在2009年3月18日14:00(北京时间)之前,按1:1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每置换1亩现有土地给予5000元奖励;按1:2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每置换1亩现有土地给予3000元奖励;按1:3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每置换1亩现有土地给予1000元奖励(置换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亩数为准);在规定期限后达成协议的,可享受下列补助政策,按1:1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每置换1亩现有土地补助2000元;按1:2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每置换1亩现有土地补助1000元;按1:3比例签订置换协议的,没有补助;置换协议签定后,由市国土部门和青得里乡政府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更换工作。
    (二) 对同意进行土地置换的农户,根据户籍证明,以户为单位,将所有农业户籍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对同意进行土地置换的农户,经本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为每户提供一个公益性岗位(以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户数为准),公益性岗位主要为治安协警员、流动人口管理员、城建执法协勤员、城市环卫人员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员五种岗位;对符合岗位条件、愿意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由博乐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要求和相关程序进行综合考核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安置人员仅限于户主或其子女)。
    (四)对占用村集体机动地的问题,在保证集体收益不减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每年按标准进行核拨;村集体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机电井等),按评估价由市财政予以补偿。
    (五)为保证置换土地用水,将青得里乡凉台村现有农田灌溉比例水调整至贝林哈日莫墩乡置换土地使用。
    (六)涉及青得里乡凉台村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户,需要安置的,在规划的安置区内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安置;征迁面积超过宅基地供地标准的(含宅基地、果园等),市财政按照政策予以补偿。
    (七)对愿意在置换土地区域生活的农户,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划分宅基地,并依照抗震安居标准进行补助;对不愿意到提供土地区域生活的农户,由青得里乡人民政府在全乡范围内通盘考虑,予以解决宅基地,并依照抗震安居标准进行补助。
    (八)为确保养殖农户继续从事养殖,将凉台村养殖区纳入青得里乡养殖小区规划,统一安排。
    (九)为扶持凉台村发展集体经济,被置换的土地,除2009年建设用地以外的,由村集体统一耕种(承包合同一年一签),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市委、市政府需要用地时,村集体必须及时无条件退出。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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