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博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博乐市城市规划区以下区域进行控制,现予以公告:
一、规划控制的主要范围
(一)北起青得里大街与西外环路交汇处(三金粮油公司东侧路口)至青得里大街与锦绣路(市第八中学西侧道路)交汇处,沿锦绣路南下至响根布呼路,沿响根布呼路东到北京南路;东为北京南路与响根布呼路交汇处到八一路交汇处;南为八一路和人民公园;西至锦绣路北上到友谊路、沿友谊路向西与西环路相交的围合区域。
(二)道路控制范围:西外环路道路红线28.5米、锦绣路道路红线46米、友谊西路道路红线46米、新华西路道路红线28米、八一西路道路红线28米、建国西路道路红线48米、文化南路道路红线42米。(详附图)
(三)人民公园扩建及棚户区改造区域:北起八一路、东至北京路,西至人民公园处,南至博河北岸的围合区域。(详附图)
二、规划控制事项
(一)控制区内所有的房屋、附着物及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
(二)如确需在控制区域新建项目,必须在《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博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满足城市规划区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且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三)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和现有的房屋、附着物资产,均由博乐市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征收和征迁。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转让、变更、出租、抵押等手续。
(五)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新建、在建、翻建及装修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违反公告规定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自行承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乐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