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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11-3 12:57:00 【点击】
p;  第十二条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博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博乐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博乐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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