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
3.家庭成员因工作原因将户口登记在他地的,不计算人口数;因学习原因将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他地的,可计算人口;
4.已婚或未婚户口未迁出,在他处有(常住)住房的,不计算人口。
(三)面积计算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持有本市常住户口薄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及分摊共用面积计算面积;
3.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超过一年未实施拆迁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记载面积计算。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拆迁的,实行产权交换的,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面积计算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购买的房屋面积计算。
(四)无房户认定
1.已婚无住房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友房屋;
2.租住私房;
3.事实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屋的不能作为无房户;
4.将房屋出售或出租,造成无处居住的,不能作为无房户。
三、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需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所有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四、轮候
已登记备案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登记时间和困难程度进行轮候。
(一)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候。
1.孤、老、病、残、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2.无房户(居住、租住危房或临时搭建房屋);
3.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4.住房困难户(13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
(二)对同一序列的再按上报的名单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三)住房保障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货币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五、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的建设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建设标准为:室内卫生间、厨房墙面贴瓷砖,高度1.8米;地面贴30×30防滑地砖;其余房间墙面刷仿瓷涂料,水泥地面;室内门为胶合板木门;进户门为防盗门;卫生洁具(普通型)配套齐全;配备一般照明器具。水、暖、电三表出户,分户计量。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根据我市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测算为3.96元/人·平方米。住房租金标准为0.86元/平方米。
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一)货币补贴
经确认可获得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房屋,住房保障部门也可提供部分合适房源供其选择。
1.获得货币补贴的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货币补贴标准计算货币补贴;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后乘以货币补贴标准计算货币补贴。
2.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租住房屋租金超出货币补贴标准而产生的租金,由其自行承担;如低于标准,则按实际发生的租金结算货币补贴。
3.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出租人、承租家庭三方共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4.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按规定将承租家庭的货币补贴资金转入指定银行专用帐户,由出租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通知书》领取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自付。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