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乐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市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博乐市建设局是本市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低保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城市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货币补贴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市低保户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货币补贴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单位面积货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货币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 城市低保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本年度内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
(四)政府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新建及收购廉租住房项目、租赁住房补贴等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货币补贴、廉租住房的购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及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实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优惠。对收购旧房屋,接受捐赠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退出制度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低保证和低保户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应当由户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博乐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社区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所有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