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网 | 新疆政府网 | 天山网 | 博州政府网
 政府邮箱  用户名:口令: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首页 走进博乐 今日博乐 政务公开 协同办公   网上办事 公众互动 投资博乐 博乐旅游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11-2 18:24:0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程序,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073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236号)以及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发明电〔20085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典型案例、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工作建议等,应及时编辑信息,报送市应急办;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工作总结、调研报告、动态情况等,应抄送市应急办;需要专门收集和报送的重要工作信息,由市应急办另行通知。报送的工作信息,市应急办将择选编辑专门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并向州应急办报送。

(二)信息数量和内容要求。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日常工作信息至少1条。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生动具体,要注意反映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的思路、做法、经验,起到决策参考、交流借鉴的作用。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应急办将定期通报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

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具体范围为: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大雾、雷电、雪崩、高温、寒潮、

道路积冰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供应中断,道路交通中断,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报告时限。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已经发生事件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市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希望支持援助事项等。

(四) 续报和终报。如事件的诸要素尚不明晰,可先报已掌握的实际情况,随后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五)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联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并设专门信息报告人员,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六)事件的整体评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办或有关部门应在两周内对事件处置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估,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等。

(七)事件信息的统一上报和发布。市直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前,必须核实准确,经市

共1页  当前是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关于上报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成立博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工作人员入口  |  联系我们  |  留言
 
博乐市人民政府主办    博乐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7002305号]
电子信箱:xjbole@126.com 电话:0909-227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