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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博乐市法制办 【作者】 【更新日期】2008-11-2 18:09:00 【点击】

 博市政发〔200670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4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76号),经博乐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博乐市人民政府将同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

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博乐市人民政府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5项)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博乐市人民政府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博乐市水利局(3项)

   (一)许可事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批准。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二)许可事项:在重要河流、湖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三)许可事项: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的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0号令)第十四条。

二、博乐市建设局(4项)

   (一)许可事项:权限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二)许可事项:砍伐城市树木的批准。

    适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许可事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设施的批准。

    适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许可事项: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资质升级的审查。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三、博乐市财政局(1项)

    许可事项: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认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四、博乐市环保局(1项)

    许可事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公布)。

    五、博乐市农业局(1项)

    许可事项:权限内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木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六、博乐市编委办(1项)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登记。

    适用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五条。

    七、博乐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2项)

(一)许可事项:权限内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许可事项: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八、博乐市档案局(授权组织)(2项)

   (一)许可事项:权限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二)许可事项: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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