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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11-19 16:45:00 【点击】
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采取任何方式有偿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取成本费用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层级监督检查制度,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二)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三)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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