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1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
13、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自治区)
1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自治区)
15、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
1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17、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8、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自治区)
19、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自治区)
20、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自治区)
21、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博州)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自治区)
二、各种收费:
1、为投资者减负让利,减半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和配套费。(博州)
2、投资者在我州开发 " 四荒 " (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 70 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 20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 20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 5 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在我州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 5 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3、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三、投 资 保 障
1、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州县(市)经贸委和经协办负责接洽,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招商洽谈.招商项目一经确定,凡自治州权属范围内的审查立项、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州县(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代办或协助办理。计委、工商、土地、城建、房产、公安、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文件资料齐全的申办事项,保证随到随办。自治州权属范围内的申办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全部办结批复。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自治区报批的,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博州)
2、 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博州)
3、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博州)
4、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