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1、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下同)、电力(电力运营,下同)、水利(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下同)、邮政(邮政运营,下同)、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下同)、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2、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3、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5、生产型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 一定期限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非生产型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年。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州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8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 13% 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博州优惠政策)
6、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7、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8、鼓励投资者在我州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特色种养项目。对其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培训、咨询、服务等技术性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博州)
9、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博州)
10、 创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 5 年。(博州)
11、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