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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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11-3 13:07:00 【点击】 |
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 20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 5 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在我州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 5 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为投资者减负让利,减半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和配套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我州购买商品房的,免收购房交易服务费和房产交易税,只收工本费。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协助争取,视同我州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区内投资新办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
第十七条 区内投资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按财税字 [1994]001 号文件中的规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 3 年内免征所得税。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其他优惠。
投资企业在其他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 3 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 5 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 3 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 1 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以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入股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在我州注册的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在我州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和核销、退税等方面,视同州内企业同等对待。投资企业也可委托享有边境贸易权的企业代理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委托代理费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在我州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优先从快协助评定,享受州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投资企业,积极推荐上市 。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办州内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员工,因从事边境贸易、进出口贸易或因私出国的,州外经、外事及公安部门提供咨询、申报及出入境方面的服务。要求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办理车辆过户、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代检)等方面,公安部门提供便利,优先给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受聘或自愿来博州领办、创办、租赁、承包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特长的人才,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按《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培养、吸引人才的意见》从优执行。
第三章 投 资 保 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州县(市)经贸委和经协办负责接洽,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招商洽谈.招商项目一经确定,凡自治州权属范围内的审查立项、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州县(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代办或协助办理。计委、工商、土地、城建、房产、公安、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文件资料齐全的申办事项,保证随到随办。自治州权属范围内的申办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全部办结批复。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自治区报批的,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按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及博乐市经济合作区,可根据本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在没有制定之前,按本优惠政策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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