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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暂行办法》、《博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暂行办法暂行细则》和《博乐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更新日期】2008-9-17 17:24:00 【点击】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及向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博乐市建设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条件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本年度内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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