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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暂行办法》、《博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暂行办法暂行细则》和《博乐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更新日期】2008-9-17 17:24:00 【点击】
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提供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由博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博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投诉的,博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提交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与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购买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收益。

第二十七条 凡是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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