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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9-16 12:18:00 【点击】
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六章----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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