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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08-9-16 12:18: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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