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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政办发〔2008〕148号 


关于做好博乐市南城区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博乐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的意见》(博州政发〔200817号),为加快博乐市南城区发展, 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决定在南城区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现将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房建设选址

南城区市党政综合办公大楼西侧、博乐—小营盘环路南侧区域。

二、普通商品房申购对象

州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普通商品房建设主体

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建设于20089月开工至20098月底竣工交付使用。

四、普通商品房面积标准和价格

南城区普通商品房户型面积标准约为90100120140平方米左右。经综合测算限价,普通商品房价格暂按每平方米1400元销售,房屋竣工后,以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为准,多退少补。

五、普通商品房申购程序

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以职工所在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对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建设局。待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符合预销售条件时,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职工与开发企业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报名截止2008930日。房款暂不收取,收款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2267048(市房产局办公室)。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通知

抄送:州党办、政办、机关事务局、建设局,市党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博各单位。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27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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