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博乐市南城区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博乐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的意见》(博州政发〔2008〕17号),为加快博乐市南城区发展, 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决定在南城区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现将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房建设选址 南城区市党政综合办公大楼西侧、博乐—小营盘环路南侧区域。 二、普通商品房申购对象 州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普通商品房建设主体 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建设于2008年9月开工至2009年8月底竣工交付使用。 四、普通商品房面积标准和价格 南城区普通商品房户型面积标准约为90、100、120、140平方米左右。经综合测算限价,普通商品房价格暂按每平方米1400元销售,房屋竣工后,以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为准,多退少补。 五、普通商品房申购程序 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以职工所在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对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建设局。待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符合预销售条件时,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职工与开发企业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报名截止2008年9月30日。房款暂不收取,收款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2267048(市房产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通知 抄送:州党办、政办、机关事务局、建设局,市党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党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博各单位。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