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乐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博乐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博乐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博乐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Δ廉租住房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党办、人大办、政协办。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日印发
共印:汉文八六份
附件
博乐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贯彻意见》(新财综〔2007〕39号)的规定,结合博乐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乐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将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每年按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直管公房拍卖、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费用后(含售房的拍卖费和手续费、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用于补充廉租住房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每年增值收益中扣除风险准备金后按10%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上级返还的5%提取的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专户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跟踪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支出情况。
市物价、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市房产部门编制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廉租住房资金的划拨。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市房产部门负责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用账户,并进行管理。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产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房产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进度或购房协议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划拨的廉租住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廉租住房资金的监督,严把审核关。
廉租住房资金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收入和住房等状况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博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按我市相关规定取消各种配租方式。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