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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博乐市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打印】【关闭】【收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精神,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1999年至2003年以博乐市人民政府(含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  43件,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2  件。经博乐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博乐市自行设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关于对市区沿街各经营单位及个人实行环境卫生许可证制度的批复》(博市政发〔2001〕36号),应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二是《关于印发〈博乐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01〕93号),应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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