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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打印】【关闭】【收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安排部署,经2004年12月17日博乐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批确认下列14个部门和1个授权组织实施的32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博乐市人民政府将同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
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博乐市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博乐市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四个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博乐市建设局(共5项)
  (一)权限内城市房屋拆迁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十条。
  (二)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第三十条。
  (三)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核准
  适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6月28日发布)第十四条。
  (四)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九条。
  (五)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6月28日发布)第十一条。
  二、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4项)
  (一)销售计量器具登记备案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计量标准考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计量授权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三、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共3项)
  (一)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它项权利的登记
  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二)权限内土地权属、用途的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三)征地补偿登记
  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四、博乐市公安局(共3项)
  (一)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三)公关集聚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五、博乐市民政局(共2项)
  (一)权限内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二十条。
  (二)权限内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五条。
  六、博乐市水利局(共2项)
  (一)河道采砂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七、博乐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共2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的审核
  适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5号令)第十一条。
  (二)权限内成立宗教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审核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八、博乐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共2项)
  (一) 权限内地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适用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二)权限内集体合同的审查
  适用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九、博乐市农机局(共2项)
  (一)农业驾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二)农机行驶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十、博乐市残联(共1项)
  (一)残疾人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十一、博乐市卫生局(共1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共工程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4月11日发布)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十二、博乐市林业局(共1项)
  (一)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
  适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第二十五条
  十三、博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共1项)
  (一)再生育子女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十四、博乐市气象局(共1项)
  (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估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适用依据:《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共2项)
  (一)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批准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二)非机动车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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