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博乐市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 浏览文章

关于第一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打印】【关闭】【收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合作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对所属25个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2004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一批确认下列18个部门和2个授权组织实施的138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博乐市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博乐市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38项)。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博乐市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八个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博乐市环保局(共16项)
(一)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临时许可证的发放(水体)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二)排污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三)排污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适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第369号令,2003年1月26日发布)
(五)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适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18日发布)
(七)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适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18日发布)
(八)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九)夜间10点至次日凌晨5点(乌鲁木齐时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连续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各种活动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十)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十一)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
适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第380号令,2003年6月16日发布)
(十三)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十四)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十五)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十六)超标排污单位治理规划的备案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博乐市交通局(共9项)
(一)权限内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二)权限内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四)权限内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五)县道、乡道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六)县乡道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七)在县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八)在县乡道路增设平面交叉路口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九)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
三、博乐市农业局(共2项)
(一)权限内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2、权限内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四、博乐市卫生局(共3项)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适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第149号令,1999年9月1日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五、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共6项)
(一)权限内采矿的许可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
(二)权限内临时用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四)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一条。
(五)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六)权限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六、博乐市公安局(共10项)

(一)公民因私护照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

(二)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三)权限内户口登记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至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暂住登记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迁出登记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户口迁入登记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至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八)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九)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

(十)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博乐市林业局(共13项)

(一)《狩猎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自治区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

(二)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三)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的核发

适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四)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五)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六)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六条。

(七)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核

适用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八)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九)林地内放牧的许可

适用依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

(十)《林权证》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十一)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审批

适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十二)采集或者采伐国家二级保护天然林木和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征占用林地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八、博乐市畜牧局(共9项)

(一)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矿、采石作业活动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二)权限内占用草原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三)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

(四)《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

(五)动物诊疗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六)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七)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八)《草原防火管制区通行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第九条。

(九)兽药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令第404号)

九、博乐市建设局(共12项)

(一)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五)竣工工程备案

适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务院第279号令,2001年1月30日发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第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发布)

(七)权限内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包括延期拆迁申请核准)

适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国务院第305号令,2000年11月发布)

(八)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适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第305号令,2000年11月)

(九)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适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第305号令,2000年11月)

(十)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一)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的认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第279号令)

十、博乐市工商局(共27项)

(一)企业登记类

1.综合

(1)各类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的核准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公司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2)公司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公司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分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分公司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分公司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企业法人登记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6)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4.非法人企业登记类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条、第九条。

(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广告经营类

(1)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

适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发布)

(2)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白酒的广告发布

适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发布)

十一、博乐市水利局(共1项)

(一)权限内取水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第119号令)第十一条。

十二、博乐市文体局(共5项)

(一)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29号)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适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165号)

(三)印刷业经营许可审核

适用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第315号令,2001年7月21日发布)

(四)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审核

适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第261号,1999年发布)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适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第363号,2003年发布)

十三、博乐市民政局(共6项)

(一)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二十条。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适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三)权限内建设公墓(含骨灰公墓)的审核

适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四)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适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1号)

(五)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令第250号)

(六)收养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十四、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2项)

(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二)强检计量器具的强制鉴定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十五、博乐市地税局(共4项)

(一)代售印花税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二)销毁发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三)领购发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十六、博乐市教育局(共1项)

(一)权限内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和审核

适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第188号令,1995年12月12日发布)

十七、博乐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共1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或扩建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十八、博乐市科技局(共1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博乐市人民政府两个法律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博乐市公路段(共7项)

(一)权限内占用、挖掘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二)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三)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四)权限内铁轮车、履带车一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批准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七)权限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二、动物防疫站(共3项)

(一)禽畜屠宰检疫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三)异地引进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博乐市人民政府主办

博乐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7002305号]

电子信箱:blsdzzw@126.com 电话:0909-227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