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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打印】【关闭】【收藏】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4〕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76号),经博乐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批确认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博乐市人民政府将同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
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博乐市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

  一、博乐市公安局(2项)
  (一)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适用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博乐市建设局(6项)
  (一)许可事项: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适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适用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许可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适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  )许可事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六)许可事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博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一)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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